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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泰可博世防静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/ 2012-05-24
一、参照标准:交通行业标准 《油船静电安全技术要求》第3条 油船静电危害防护措施
标准编码:JT 197-95
二、油船静电危害防护措施
3.1 接地
3.1.1 对于防止带电的接地,在任何情况下其泄漏电阻要确保低于10^6欧姆。接地电阻一般应在10^3欧姆以下。
3.1.2 为确保接地和连接的高度可靠性,连接线应使用软铜绞线。导线直径的最小值为2.6mm,截面积为5.5 mm^2。
3.1.3 码头上的输油管与油船上的输油管之间使用的绝缘性软管,其两侧输油管之间不准利用跨接线来使船体接地, 而要单独接地。
3.1.4 金属采样器、检尺及测温器等检测设备,都要在作业开始前安装好接地线,拆除接地线应在作业 结束后进行。有条件时应采用自身具有防睁电功能的工具。
3.2 油品的装卸
3.2.1 输油管线、货油舱、货油舱口等处不应存有水、铁锈沉渣及其它细碎物质等与油品不相溶的杂质。
3.2.2 货油舱内不允许存有不接地的导电性深浮物。
3.2.3 在往油舱装油的最初阶段,油舱支管中的货油流速不得超过1m/s。当吸入口被浸没200mm后方可逐渐提高流速。线流速相应的容积流速见
表1(详见标准)
3.2.4 输油管内最大流速控制
对底部进油的油船推荐表2 所列的不同管径对应的最大流速。当 = 0.lX10^-12S/m时不同管径的最大流速与流量见
表2(详见标准)。
对非静电积聚性油品最大流速应限制在10m/S以下。对静电积聚性油品,不论管径为多少,最大流 速限制在7m/S以下。
3.2.5 挥发性油或油温低于闪点不到10C的非挥发性油严禁灌装。非挥发性油在油温低于闪点10C 以上时可以灌装。但必须遵守:
a.有关油舱确已除尽油气,且不再被挥发性油所污染;
b.软管的自油端应无法兰伸入到舱口围板以内且不准摆动;
c.伸入舱内的注油管管口离舱底板距离不得大于200mm;
d.在液面未浸没油管管口前,其流速必须限制在1m/s以内。
3.2.6 在开敝式船舶的装卸油作业中,如果进行测量作业,应通过测量管进行,如无测量管,测量工具 必须符合3. 1.4条的要求。
3.2.7 装油结束必须在静置时间之后才可进行检尺、采样等作业。当舱内涂防腐层时,若此层材料的电 导率比油品电导率低时,静置时间为表3中数值的3倍。静置时间与油品电导率及容积的关系见 表3。
表 3 (详见标准全文)
3.2.8 如果装用微孔滤器,则必须保证货油在离开滤器到进入油舱其间至少需要30s的缓和时间
3.2.9 装卸挥发性石油产品的船舶宜用惰性气体清扫管线。
3.3 洗舱
3.3.1 洗舱软管必须有良好的导电性,在干燥条件下电阻不得超过
3.3.2 洗舱机软管在使用前应检査电气连接,先接搭接线后接软管,淸洗完后先拆软管后拆搭接线
3. 3. 3 洗舱机吊入油舱前应连接好所有软管,而在洗舱机未吊出油舱前不可拆开任何连接。
3.3.4 吊入洗舱机,检测设备或其它金属用品,所用绳索应为植物纤维绳索(或防静电绳索)。
3.3.5 在洗舱过程中该舱不得再吊入其它洗舱机,也不允许落下木块、金属等各种导电性物体。
3.3.6 对于非惰化油船,一个舱同时使用的洗舱机数,至多使用低容量型(流量小于35m^3/h)4台,或高容量型(流量为35〜60m^3/h) 3台
3.3.7 非惰化油舱,严禁使用循环水洗舱。
3.3.8 不允许使用化学清洗剂必须使用化学清洗剂时,应使油舱处在惰化状态,或油气体积比浓度低 于可燃下限10%,或油气体积浓度高于可燃上限15%以上。
3.3.9在非惰化情况下,洗舱水温度不宜超过60 C。
3.3.10把探测棒或其它用具吊入油舱时应通过测量管进行,使用的吊绳应为防静电绳索,否则必须经过不少于5个小时的静置时间。
3.3.11在惰化条件下洗舱时,可不遵守3. 3.10条的限制,但必须注意,当舱内氧气含量超过容积含量 的8%或不能保持980Pa以上的正压时,应立即停止洗舱。 .
3.3.12原油洗舱时,洗舱所用的原油应与货油品种相同。
3.3.13原油洗舱前,应将供给洗舱用的原油的油舱先从底部卸掉lm以上深度。
3.3.14洗舱时舱内的积水必须连续进行排放,否则应立即停止洗舱作业。
3.4 货油舱压载
3.4.1在装压载水的初期阶段,海水在管中的流速不得超过lm/%
3.4.2压载水必须达到满舱。
3.5 防止操作人员带电
3.5.1作业人员在进入有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之前,必须先穿好符合《交通行业防静电系列个人防护用品技术条件》的防静电工作服与工作鞋。
3.5.2上船人员应在上船必经之处,在消电板、扶手栏杆等处消除静电。
3.5.3作业人员不准用化纤与丝绸织物擦拭油污。
3.5.4禁止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、帽子或类似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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